马某某申请执行林某某非婚生子女抚养案
案件事实
马某某与林某某系非婚生子女关系,林某某系现役军人。双方曾就子女抚养权及抚养费达成口头协议,但未办理书面公证。后林某某以军人身份为由,主张因服役期间无法履行直接抚养义务,要求变更抚养权并拒绝支付抚养费。马某某作为非婚生子女的法定代理人,认为林某某未尽抚养义务,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原有关于抚养费支付的约定。本案核心争议在于非婚生子女权益保护与军人婚姻特殊保护之间的平衡,以及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的执行依据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阶段进行书面审理。马某某提交了双方过往沟通记录、子女出生证明及林某某收入证明等书证,主张林某某具备支付能力。林某某提交了服役证明及部队出具的收入情况说明,辩称因军事任务特殊性无法直接抚养且经济受限。法院通过书面审查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核实了抚养关系的真实性及双方履行情况,未进行开庭听证。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林某某确认对非婚生子女的抚养义务,同意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3000元,直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马某某放弃其他额外费用主张。双方确认该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林某某按约履行后,本案执行终结。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不因父母婚姻状况或一方军人身份而免除抚养义务。同时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涉军案件的特殊关怀,通过调解平衡了军人职责与家庭责任,为非婚生子女权益保障提供了典型范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