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某某申请执行朱某某非婚生子女抚养案
案件事实
江某某与朱某某系涉外婚姻,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育有一子。后因感情破裂,双方就非婚生子女抚养权及抚养费产生争议。江某某主张朱某某长期未履行抚养义务,且存在隐匿涉外资产行为,请求法院判令朱某某支付拖欠抚养费并变更抚养关系。本案涉及非婚生子女权益保护及涉外因素下的财产与抚养责任认定,争议焦点在于朱某某是否具备履行能力及其实际抚养行为。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局立案执行。审理过程中,法院采用公开开庭方式,重点审查电子数据证据。江某某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转账流水及境外资产查询截图等电子数据,证明朱某某的收入状况及未履行义务的事实。朱某某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反证。法院结合其他书证,对电子数据的证明力进行了综合认定。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朱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江某某支付拖欠的非婚生子女抚养费人民币五万元;二、驳回江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且在执行阶段,电子数据可作为认定当事人履行能力的关键证据。对于涉外婚姻中的抚养纠纷,法院通过严格审查电子证据,有效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司法对弱势群体保护的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