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某申请执行董某某非婚生子女抚养案
案件事实
原告曹某某与被告董某某曾存在同居关系,期间董某某怀孕并生育一女。孩子出生后,曹某某独自承担抚养责任,董某某仅支付少量费用后便长期失联,拒绝履行抚养义务。曹某某多次协商无果,遂诉至法院,要求董某某支付拖欠的抚养费并确认后续抚养方案。本案特殊情节在于涉及非婚生子女权益保护及被告长期逃避责任,争议焦点集中于抚养费数额的认定及探视权的行使边界。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曹某某提交了出生医学证明、微信聊天记录及银行转账流水等电子数据,证明双方关系及被告未足额支付抚养费的事实。被告董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状及反驳证据。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对原告提交的电子证据进行了真实性与关联性审查,确认了被告未尽抚养义务的事实。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告董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曹某某拖欠的抚养费人民币五万元;二、被告董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两千元,直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三、驳回原告曹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父母不得因身份差异逃避抚养义务。通过严格审查电子数据证据,强化了司法对弱势群体权益的保护,彰显了法律对非婚生子女健康成长环境的维护,具有典型的教育与警示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