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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某与韩某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谭某某与韩某某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长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育有一非婚生子。期间,韩某某多次对谭某某实施家庭暴力,导致谭某某身心受损。谭某某在解除同居关系时,主张韩某某存在重大过错,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及承担子女抚养责任。韩某某否认家暴事实,认为双方系自愿分手,拒绝赔偿。双方就非婚生子女抚养权归属及家暴导致的损害赔偿产生激烈争议,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谭某某提交医院诊断证明、报警记录及伤情照片等书证,证明韩某某实施家暴的事实。韩某某质证时认可部分伤情,但辩称系双方争执所致,非单方暴力。二审法院重点审查了家暴证据链的完整性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关系的认定,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韩某某自愿支付谭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五万元;非婚生子由谭某某直接抚养,韩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两千元直至孩子成年;双方互不追究其他法律责任。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同居关系中家庭暴力的认定标准及损害赔偿适用规则,体现了法律对弱势群体及非婚生子女权益的平等保护,彰显了司法对家庭暴力“零容忍”的态度。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