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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某与周某探望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

麻某与周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女。双方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约定女儿由周某抚养,麻某享有探望权。离婚后,周某以孩子尚处哺乳期、身体虚弱为由,拒绝麻某行使探望权,并单方面变更居住地以规避探望。麻某认为周某的行为严重侵害其法定权利,且周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重大过错,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探望权行使方式并主张过错损害赔偿。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哺乳期子女探望权的合理限制与过错赔偿的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麻某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电子数据,证明周某多次无理拒绝探望及双方沟通受阻的事实;周某则提交了医院出具的婴儿健康证明及居住证明,主张探望不利于幼儿健康。法院重点审查了电子数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并询问了未成年子女的实际生活状况,综合考量双方举证情况。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探望权行使需以子女利益最大化为原则,特别是在哺乳期等特殊阶段,法院可依据实际情况对探望方式、频率进行合理限制。同时,提示当事人探望权的实现需通过协商或诉讼程序依法解决,不得以子女为筹码阻碍对方行使权利,但同时也需兼顾婴幼儿的身心健康需求。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