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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某诉彭某某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沈某某与被告彭某某曾保持同居关系,期间生育一子。双方分手后,孩子由彭某某实际抚养。沈某某主张彭某某存在家庭暴力行为,且长期阻挠其探视,遂诉请变更抚养权并主张抚养费。彭某某辩称沈某某无固定收入,不具备抚养条件,且沈某某的暴力指控缺乏证据,拒绝变更抚养权。本案核心争议在于非婚生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及是否存在不利于子女成长的家庭暴力情形。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审理前经诉前调解未果。庭审中,原告沈某某提交报警记录、伤情照片及证人证言作为书证,证明被告存在家庭暴力;被告彭某某提交收入证明及孩子日常照料记录,证明其具备抚养能力。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展开质证,法院重点审查了暴力行为对子女身心健康的潜在影响。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变更非婚生子由原告沈某某抚养;二、被告彭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2000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抚养权判定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为原则。同时,法院对家庭暴力证据的严格审查,警示监护人不得以暴力方式对待伴侣或子女,维护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权益。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