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某诉曹某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案
案件事实
蒋某与曹某曾存在同居关系,期间曹某生育一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孩子出生后由曹某主要照料,蒋某仅偶尔探望。后因蒋某要求增加探望频率并主张共同抚养,双方产生激烈矛盾。蒋某认为曹某阻碍其行使亲权,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抚养权归其所有,并主张分割双方在同居期间积累的财产。曹某辩称孩子长期由其照顾,形成稳定生活依赖,且蒋某无固定住所及稳定收入,不具备抚养条件。本案核心争议在于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归属及同居期间财产性质的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后进入二审程序。法院采用公开开庭审理方式。原告蒋某提交了银行流水、租房合同及两名邻居的证人证言,试图证明其经济能力及孩子与其关系密切。被告曹某提交了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日常照料记录及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居住证明,强调孩子生活环境的稳定性。二审法院重点审查了一审证据链的完整性及证人证言的证明力,对双方提交的财产分割证据进行了质证。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但在抚养权判定上严格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法院强调,仅凭血缘关系不足以获得抚养权,需综合考量抚养能力、孩子生活稳定性及情感依赖。同时,厘清了同居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的界限,为类似家事纠纷提供了裁判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