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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某与胡某某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案

案件事实

谭某某与胡某某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期间育有一子。双方因感情破裂分居,胡某某长期对谭某某实施家庭暴力,导致谭某某身心受损。谭某某主张非婚生子女由其抚养,认为胡某某的暴力行为及不稳定生活状态不利于子女成长。胡某某辩称其有经济能力,且孩子随其生活更稳定,拒绝变更抚养权。双方就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支付产生激烈争议,谭某某遂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抚养权并追究胡某某的侵权责任。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采取书面审理方式。二审法院重点审查了一审认定的事实及证据。谭某某提交了医院诊断证明、报警记录及伤情照片等物证,证明胡某某存在家庭暴力行为;胡某某提交了收入证明及居住证明,主张其抚养条件优越。双方围绕暴力事实对子女抚养的影响及抚养权归属展开辩论,法院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了全面审核。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二、非婚生子由谭某某抚养,胡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三千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三、驳回胡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且在抚养权判定中,父母一方存在家庭暴力行为被视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法院据此优先保护受害方及子女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司法对家庭暴力零容忍的态度及对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的贯彻。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