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诉何某某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何某某曾保持恋爱关系,期间徐某某怀孕并生育一女。孩子出生后由徐某某独自抚养,何某某未支付抚养费亦未行使探望权。徐某某遂诉至法院,要求何某某支付自孩子出生起至起诉之日的抚养费,并确认探望权。鉴于孩子尚处于哺乳期,徐某某主张孩子由其直接抚养符合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何某某对亲子关系无异议,但辩称因经济困难暂时无力支付高额抚养费,且认为徐某某存在过错,拒绝承担全部抚养责任。双方就抚养费数额及探望方式产生较大分歧,案件涉及非婚生子女权益保护及哺乳期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徐某某提交了出生医学证明、户籍登记信息及日常抚养支出票据,以证明亲子关系及抚养成本。被告何某某提交了银行流水及收入证明,用以佐证其经济状况。庭审中,双方围绕抚养费计算标准及探望权行使细节进行了举证质证。法院重点审查了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及哺乳期子女的特殊保护需求,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因分歧较大未能达成一致。
判决结果
原告徐某某在庭审后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虽以撤诉结案,但明确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的法律原则。在涉及哺乳期子女抚养纠纷中,法院注重平衡父母责任与子女权益,提示当事人应通过协商或诉讼妥善解决抚养问题,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