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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诉周某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彭某与被告周某曾存在同居关系,期间育有一子周某乙(现年3岁)。双方分手后,周某乙由彭某实际抚养。近期,彭某发现周某在双方分手前及分手后,通过虚构债务、虚假转账等方式恶意转移名下银行存款及理财产品,导致其无力支付约定的抚养费。彭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周某乙由彭某直接抚养,周某按月支付抚养费,并主张周某存在隐匿、转移夫妻共同(同居期间共同生活)财产的行为,要求在分割财产时予以少分或不分。周某辩称其转移资金系用于偿还个人婚前债务,与子女抚养无关,且拒绝支付超出法定标准的抚养费。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案情相对清晰且双方对基本事实无重大争议,法院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并先行组织诉前调解。审理过程中,原告彭某提交了银行流水明细、微信聊天记录及证人证言,证明被告存在恶意转移财产及未尽抚养义务的事实;被告周某提交了部分还款凭证,但未能提供完整的债权凭证以佐证其主张。法院重点审查了财产转移行为的真实性及其与抚养能力之间的关联。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非婚生子周某乙由原告彭某直接抚养;二、被告周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三千元,直至周某乙年满十八周岁;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父母不得因同居关系解除而免除抚养义务。同时,司法实践中对于一方恶意转移财产以逃避抚养责任的行为,法院在裁量抚养费及财产分割时将予以负面评价,体现了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及惩戒不诚信行为的裁判导向。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