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某某申请执行沈某某抚养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
焦某某与沈某某系涉外婚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因感情破裂诉至法院,经调解确定孩子由沈某某直接抚养,焦某某享有探望权。判决生效后,沈某某长期阻挠焦某某行使探望权,甚至将孩子带至境外居住,导致焦某某无法见到孩子。焦某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探望权。执行过程中,沈某某以孩子适应新环境为由拒绝配合,双方矛盾激化。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涉外因素,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重点审查探望权执行的具体障碍及对孩子身心影响的评估报告。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局审理。因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涉外因素,法院依法采取不公开开庭方式。申请人焦某某提交了原生效调解书、沈某某阻挠探望的录音录像及孩子目前居住在海外的证明等物证与视听资料。被执行人沈某某提交了孩子在新环境下的适应证明及心理评估报告,主张变更抚养权或中止探望。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询问,并委托专业机构对孩子进行心理状况评估,以查明执行难点。
判决结果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焦某某考虑到跨国执行的实际困难及对孩子心理的潜在影响,自愿向法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法院经审查认为,焦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遂裁定准许原告撤回执行申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家事案件中探望权执行的复杂性与特殊性。在涉外因素介入且执行难度较大时,尊重当事人处分权,允许原告基于子女最佳利益原则撤回申请,既维护了司法权威,也体现了家事审判的人文关怀与灵活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