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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某诉于某某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曾某某与被告于某某曾保持同居关系,期间生育一子。双方分手后,孩子由曾某某实际抚养。曾某某主张于某某存在家庭暴力行为,认为其不适合直接抚养子女,遂诉至法院要求变更抚养权并主张于某某支付抚养费。于某某辩称暴力指控不实,且曾某某经济条件较差,不利于孩子成长。本案核心争议在于非婚生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及是否存在影响抚养能力的家庭暴力情节。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原告提交了一份公安机关出具的告诫书及医院诊断证明,试图证明被告存在家庭暴力行为。被告对证据真实性提出异议,并申请进行亲子关系及抚养能力评估鉴定。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出具了鉴定意见,确认了亲子关系,并对双方抚养条件进行了评估。双方围绕暴力事实认定及抚养权归属展开激烈辩论。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但在抚养权纠纷中,法院以“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为原则。即便存在家庭暴力指控,若证据不足以证明施暴方完全丧失抚养能力或对孩子造成严重心理伤害,且另一方抚养条件无明显优势,法院倾向于维持现有稳定生活环境,驳回变更抚养权请求。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