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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诉吴某抚养费纠纷案

案件事实

韩某与吴某离婚后,婚生子随吴某生活。韩某主张吴某收入显著增加,原定的抚养费标准已无法保障子女生活质量,遂诉请增加抚养费。争议核心在于吴某声称其因继承家族遗产导致资产结构变化,是否应据此调整抚养费。案件涉及继承与析产背景下的抚养费计算基准认定。韩某提交子女教育医疗支出凭证及吴某收入异常波动线索,吴某则提交遗产继承公证书及资产冻结证明,主张其实际可支配收入并未增加,甚至因遗产保管产生高额费用。双方对“抚养费调整”的触发条件及遗产收益是否计入抚养能力存在根本分歧。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二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家庭隐私及遗产细节,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二审期间,重点围绕证据形式中的鉴定意见展开质证。韩某申请对吴某名下资产进行审计鉴定,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确认部分遗产收益性质。吴某对鉴定程序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反证。双方围绕鉴定意见的真实性、关联性进行激烈辩论,法院结合庭审调查,对抚养费调整的必要性与合理性进行综合评判。

判决结果

在二审审理过程中,韩某经权衡诉讼成本与执行风险,主动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韩某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遂作出裁定,准许原告韩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虽以撤诉结案,但明确了在涉及继承析产背景下,抚养费调整需严格依据实际抚养能力与子女实际需求。同时,体现了家事审判中不公开审理对保护当事人隐私的重要性,以及当事人处分权在诉讼程序中的尊重。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