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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某诉曹某某变更抚养关系案

案件事实

冯某某与曹某某婚后育有一子。曹某某系现役军人,因长期驻守边疆,无法履行日常抚养义务,孩子主要由冯某某独自照料。双方协议离婚后约定孩子由冯某某抚养,但曹某某以军人身份特殊为由,主张变更抚养权归其所有,认为其能提供更稳定的物质保障及爱国教育环境。冯某某认为曹某某长期缺席导致亲子关系疏离,且其工作性质导致无法保证陪伴时间,变更抚养权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双方就抚养权归属产生激烈争议,冯某某遂提起诉讼。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采取书面审理方式。二审法院重点审查了一审认定的事实及新提交的证据。冯某某提交了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居住证明、学校老师的证人证言,证明孩子长期随其生活且适应良好;曹某某提交了部队出具的驻防证明及收入证明,主张其具备抚养条件。双方围绕“军人婚姻特殊保护”与“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展开辩论,法院对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及关联性进行了严格质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二、驳回曹某某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涉军离婚或抚养权纠纷中,虽对军人婚姻给予特殊保护,但裁判核心仍在于“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当军人一方长期缺位且非军人一方已建立稳定抚养环境时,法院倾向于维持现状,以保障儿童成长环境的连续性与稳定性,避免频繁变更抚养关系对子女造成二次伤害。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