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某某诉朱某某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焦某某与被告朱某某曾存在恋爱关系,期间朱某某怀孕。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朱某某于孕期产下一女。孩子出生后,朱某某以哺乳期为由拒绝原告探视,并主张原告未尽抚养义务。原告遂起诉要求确认亲子关系、争取直接抚养权并分割共同生活期间产生的财产。案件核心争议在于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归属及哺乳期母亲的特殊保护与原告探视权的平衡,同时涉及同居期间财产性质的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因当事人对一审裁定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交了亲子鉴定意见以证明亲子关系,并提供了银行流水主张财产分割。被告提交了医院出具的孕期及产后护理记录,强调孩子尚处哺乳期,不宜变更生活环境。二审法院重点审查了鉴定意见的合法性及哺乳期对抚养权判定的影响。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非婚生子女权益与哺乳期母亲特殊保护的综合考量。同时,原告在二审阶段撤诉,反映了家事纠纷中当事人通过协商或放弃诉讼解决争议的现实路径,提示法院在尊重当事人处分权的同时,需确保不损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