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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诉黄某探望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

朱某与黄某离婚后,婚生子由黄某直接抚养。朱某主张探望权,但黄某以孩子不适应为由拒绝配合,双方矛盾激化。审理期间,朱某发现黄某存在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遂在本案中一并提出财产分割异议,并申请对子女心理状态及双方抚养条件进行鉴定。黄某辩称朱某无固定住所且情绪不稳定,不利于孩子成长,故阻挠探望。该案核心争议在于探望权的具体执行方式及财产隐匿对抚养权安排的潜在影响。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材料齐全,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未开庭审理。朱某提交了银行流水记录、房产查询证明及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黄某存在财产隐匿行为及孩子目前的心理评估结果。黄某提交了其居住证明及日常照料记录,以反驳朱某的抚养能力质疑。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进行了书面质证。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朱某在诉讼过程中主动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裁定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当事人在家事纠纷中享有处分权,原告在二审阶段撤诉获准,符合程序正义。同时,法院在审查中关注到财产隐匿情节,提示在探望权及抚养权纠纷中,诚实信用原则及财产透明度的重要性,即便撤诉,相关违法线索仍可能引发后续法律责任。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