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某诉谢某某涉军人婚姻抚养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胡某某与被告谢某某系夫妻,谢某某为现役军人。婚后育有一子,因谢某某长期驻守边疆,双方聚少离多,感情逐渐疏远。胡某某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诉请离婚并主张子女抚养权。谢某某虽同意离婚,但以其军人身份及长期缺席家庭为由,主张抚养权归其所有,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涉军婚姻中,非军人一方在争取子女抚养权时的优势认定,以及军人特殊职业性质对抚养能力评估的影响。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采取书面审理方式。诉前调解未果后进入审判程序。原告胡某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视频通话记录等电子数据,证明被告长期缺席子女成长过程,且双方沟通中断,感情破裂。被告谢某某提交部队出具的服役证明及收入证明,主张其具备抚养条件。法院重点审查了电子数据中反映的亲子互动缺失事实,结合军人婚姻特殊性进行综合评判。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胡某某与被告谢某某离婚;二、婚生子由原告胡某某抚养,被告谢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三、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综上,支持原告胡某某的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军婚姻离婚案件中,虽对军人婚姻有特殊保护,但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军人一方长期缺席家庭生活,非军人一方在争取子女抚养权时具有明显优势。裁判体现了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与军人职业特殊性的平衡,为同类案件提供了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