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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某某诉高某某变更抚养关系案

案件事实

原告江某某与被告高某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高小某。双方离婚后,高小某随被告生活。近期,原告发现被告存在家庭暴力行为,并持有相关视听资料。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危害子女身心健康,且被告长期忽视子女教育,遂诉至法院,请求变更抚养权归原告所有,并主张被告存在过错,要求损害赔偿。被告辩称其抚养条件良好,原告所述不实,拒绝变更抚养关系。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交了被告实施家庭暴力的视听资料及子女学校出具的品行评估报告,旨在证明被告不适合继续抚养子女。被告对视听资料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反证。法院在庭前组织诉前调解,因双方分歧较大,调解未果,转入正式审理程序。

判决结果

本院裁定:准许原告江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虽以撤诉结案,但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的重视。原告通过视听资料举证家庭暴力,虽最终撤诉,但警示了父母在抚养权争议中应注重证据收集,同时法院在审理中兼顾程序正义与实体公正,为类似涉家暴抚养权案件提供了参考。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