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费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女。双方因感情破裂诉至法院离婚,法院判决女儿由李某抚养,张某按月支付抚养费。现张某以自身收入显著下降及女儿生活成本增加为由,起诉要求调整抚养费标准。案件特殊情节在于,李某目前处于哺乳期,且张某主张其因失业导致经济状况恶化,请求减少或免除抚养费。争议焦点在于抚养费数额的调整是否具备法定事由,以及哺乳期母亲抚养权的稳定性与父亲支付能力的平衡。张某提交了失业证明、银行流水及女儿近期医疗教育支出凭证,李某则提交了收入证明及女儿日常开销记录。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审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材料主要为书证,且双方对基本事实无重大争议,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二审中,原告张某提交了新的书证,包括近半年的银行流水、失业登记证明及女儿在哺乳期内的额外营养品购买发票,主张原抚养费标准已超出其承受能力。被告李某提交了其稳定工作的收入证明及女儿日常抚养支出明细,反驳张某的减费请求。法院重点审查了张某收入变化的真实性及持续性,以及李某作为哺乳期母亲对子女抚养的实际需求。

判决结果

裁定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尊重。在二审阶段,原告因自身原因申请撤诉,法院依法裁定准许,符合民事诉讼自愿原则。同时,案件涉及哺乳期子女抚养与抚养费调整的平衡,提示当事人在主张抚养费变更时,应充分举证证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否则可能面临败诉或撤诉风险。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