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诉孙某探望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黄某与被告孙某原系夫妻,孙某系现役军人。双方因性格不合及家庭债务承担问题产生矛盾,经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子由孙某直接抚养。离婚后,黄某行使探望权时,孙某以孩子不适应、需配合军事训练为由多次阻挠,导致探望长期无法实现。黄某认为孙某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其法定探望权,且双方关于共同债务的划分虽已判决,但孙某在执行探望权时存在恶意干扰情形。黄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探望权行使的具体方式、时间及地点,以保障其亲子关系的正常维系。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黄某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及视频资料,证明被告孙某多次拒绝配合探望的事实;被告孙某则提交了部队训练安排表及孩子近期生活作息记录,主张探望可能影响孩子身心健康及军事纪律。双方围绕探望权的具体执行细节及军人特殊身份对探望的影响进行了充分举证与质证,法庭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了综合审查。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原告黄某享有对婚生子的探望权;二、原告黄某每月第二周的周六上午九时至下午五时,可至被告孙某居住地或双方约定的公共场所探望孩子,被告孙某应予以必要协助,不得无故阻挠;三、驳回原告黄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如涉及女性权益保护相关条款,此处主要适用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涉军离婚案件中,非军人一方探望权的行使边界与保障机制。法院在尊重军人特殊职业性质的同时,强调探望权是法定权利,不得以职务便利或军事管理为由随意剥夺。判决细化了探望时间与地点,为类似案件中平衡军人职责与亲子权益提供了裁判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