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某某诉韩某某抚养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
曾某某与韩某某婚后育有一子韩小某(5岁)。双方因感情不和于2022年协议离婚,约定孩子由韩某某抚养,曾某某享有探视权。离婚后,韩某某长期将孩子交由祖父母照顾,且多次阻挠曾某某行使探视权,甚至通过修改孩子学籍信息等方式切断母子联系。曾某某发现韩某某存在长期加班、无暇照顾孩子且居住环境嘈杂的情况,认为其抚养条件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2023年,曾某某以变更抚养权为由提起诉讼,主张自己工作稳定、有充足时间陪伴孩子,且孩子长期由自己照顾时性格更开朗,请求法院将抚养权变更为由自己直接抚养。
审理过程
本案系离婚后财产及子女抚养纠纷的后续诉讼,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人隐私,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二审期间,曾某某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视频录像等电子数据,证明韩某某长期阻挠探视及忽视孩子日常照料;韩某某则提交了工资流水及住房证明,辩称自己经济条件优越。双方围绕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及证明力展开激烈质证,法院重点审查了电子数据形成的时间线与完整性。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二、变更韩小某由曾某某直接抚养,韩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三千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三、韩某某享有每周一次的探视权,曾某某应予配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抚养权变更争议中,法院应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电子数据作为关键证据,需结合其他证据形成完整链条以证明抚养环境的变化。裁判启示在于,经济条件并非决定抚养权的唯一因素,情感陪伴与稳定成长环境更具权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