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诉杨某某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案
案件事实
陈某某与杨某某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期间育有一子。双方分手后,陈某某主张杨某某隐匿转移共同财产以逃避抚养义务,遂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并分割财产。审理中查明,杨某某确存在转移大额存款行为,但陈某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行为直接导致其无法履行抚养责任或严重损害子女利益。鉴于双方曾存在事实婚姻关系,且争议核心在于财产隐匿而非子女最佳利益的根本改变,案件涉及非婚生子女权益保护及财产分割的复杂交织。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陈某某提交银行流水、转账记录等书证,证明杨某某存在财产转移行为;杨某某提交收入证明及日常开销凭证,辩称转移款项用于子女教育及生活支出。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一审事实清楚,但陈某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遂裁定准许撤诉。
判决结果
本案以裁定书准许原告撤回起诉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中,即便存在一方隐匿财产的情节,若原告主动撤诉,法院应尊重当事人处分权。同时提示当事人,涉及非婚生子女权益时,应注重证据收集的完整性与关联性,以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