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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申请执行郭某非婚生子女抚养案

案件事实

李某与郭某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期间生育一子。双方分手后,郭某拒绝履行抚养义务,并隐匿孩子行踪。李某诉至法院,主张郭某支付抚养费并配合探望。审理中查明,郭某长期通过切断联系、转移居住地等方式规避责任,且存在伪造李某放弃抚养权声明的视听资料,试图证明李某自愿放弃权利。该案涉及非婚生子女权益保护及继承权基础确认,争议焦点在于郭某是否构成恶意逃避抚养义务及证据真实性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立案执行。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利益及复杂证据争议,法院决定公开开庭审理。执行过程中,李某提交了郭某隐匿孩子行踪的线索及郭某伪造声明的原始视听资料作为关键证据。法院组织双方对视听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质证,并邀请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参与调解,核实孩子实际生活状况,确保执行措施符合儿童最大利益原则。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1. 郭某确认对非婚生子负有法定抚养义务,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3000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2. 郭某应于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将孩子交还李某直接抚养;3. 李某享有每周一次的探望权,郭某应予配合;4. 双方确认此前郭某提交的伪造声明无效,不得以此对抗抚养义务。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任何规避抚养义务的行为均不受法律保护。通过执行阶段的调解,既保障了未成年人的生存发展权,又通过证据质证厘清了事实,体现了司法对弱势群体权益的实质保护与家事审判的人文关怀。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