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某某与徐某某非婚生子女抚养及析产纠纷案
案件事实
沈某某与徐某某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期间育有一子。双方分手后,沈某某独自抚养孩子。后沈某某发现徐某某在双方关系存续期间,通过虚构债务、虚假转账等方式,恶意隐匿、转移其名下多处房产及大额存款,企图在后续可能的析产诉讼中减少可分割财产。沈某某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非婚生子女由自己抚养,并要求对徐某某隐匿的财产进行析产分割,同时主张徐某某存在过错,要求多分财产。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采取书面审理方式。沈某某提交了银行流水、房产登记变更记录及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证明徐某某存在隐匿转移财产行为。徐某某辩称相关转账系正常生活支出及偿还个人债务,但未提供充分反证。法院重点围绕鉴定意见及资金流向证据进行审查,认定徐某某存在恶意转移共同财产情节。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非婚生子由沈某某抚养,徐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二、对徐某某隐匿转移的房产及存款予以析产,沈某某分得60%,徐某某分得40%;三、驳回徐某某的反诉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且在同居析产中,对恶意隐匿、转移财产的一方,法院可依法判决少分或不分,彰显了司法对诚信原则的维护及对弱势方权益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