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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诉徐某某抚养费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系涉外婚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离婚时约定由徐某某抚养,张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后因张某某移居海外,收入结构发生重大变化,且子女教育、医疗成本显著增加,张某某诉请调整抚养费标准。徐某某抗辩称张某某收入未减,且子女实际支出未超原约定。本案涉及跨国收入认定及子女实际需求评估,争议焦点在于抚养费数额是否应随客观情况变化而调整。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依再审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双方围绕“鉴定意见”展开质证,原告提交境外收入证明及子女大额医疗票据,申请对子女生活成本进行司法评估;被告提交银行流水反驳收入变动主张。法院重点审查了涉外证据的公证认证手续及鉴定机构出具的抚养费合理性评估报告,结合双方举证情况查明事实。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判决中关于抚养费数额的认定;二、被告徐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向原告张某某支付子女抚养费人民币3000元,直至子女成年;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外婚姻中抚养费调整的审查标准,强调需结合子女实际需求、父母负担能力及当地生活水平综合判定。对于跨国收入认定,确立了公证认证与司法评估相结合的证据采信规则,为类似涉外家事案件提供了裁判参考。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