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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诉杨某抚养费纠纷案

案件事实

刘某与杨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离婚时约定杨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离婚后,刘某发现杨某通过隐匿银行账户流水、虚构债务等方式转移巨额财产,导致其实际收入大幅降低,却仍按原标准支付抚养费。随着孩子年龄增长及物价上涨,原定抚养费已难以满足孩子教育、医疗等基本需求。刘某多次协商无果,遂诉至法院,要求增加抚养费并查明杨某真实收入状况。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杨某是否存在恶意转移财产以逃避抚养义务,以及抚养费调整的具体数额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审理,采取公开开庭方式。刘某作为原告,提交了杨某名下多张银行卡的电子数据截图、第三方支付平台交易记录及税务申报异常证明,主张杨某隐匿收入。杨某辩称其收入下降系行业不景气所致,并提交部分工资条作为反证。法院重点审查了电子数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并依职权调取了相关银行后台流水,以核实杨某实际可支配收入。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一审判决;二、被告杨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向原告刘某支付子女抚养费人民币5000元,直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止;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抚养费纠纷中,法院有权穿透表面收入证明,通过电子数据等间接证据审查当事人真实经济状况。对于恶意转移财产以规避抚养义务的行为,法院可据此调整抚养费标准,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彰显司法对诚信原则的维护。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