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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某诉曾某探望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

麻某与曾某离婚后,婚生子由曾某直接抚养。麻某主张探望权,但曾某以孩子学业繁忙为由长期阻挠。争议核心在于曾某在家庭财产析产过程中,将孩子的重要成长影像资料作为谈判筹码,拒绝麻某行使探望权。麻某认为此举严重侵害其法定权利及亲子关系,遂诉至法院,要求恢复探望权并排除妨害。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采取书面审理方式。鉴于双方矛盾激化,法院优先启动诉前调解程序。麻某提交了一段曾某无故拒绝其探望的录音及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视听资料证据,证明曾某存在恶意阻挠行为。曾某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辩称系为孩子利益考虑。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协议约定:曾某不得以财产纠纷为由阻挠麻某探望;麻某每月第二、四周的周六上午9时至下午5时享有探望权,曾某应予以配合;双方就财产析产争议另行协商,不得以此对抗探望权行使。本案以调解书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探望权具有人身专属性,不得与财产纠纷挂钩。即便存在其他民事争议,直接抚养方亦不得滥用权利阻碍非直接抚养方行使探望权,体现了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