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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诉沈某非婚生子女抚养及债务承担案

案件事实

原告谢某与被告沈某曾存在同居关系,期间沈某怀孕并生育一女。孩子出生后,谢某独自承担抚养责任,沈某未尽义务且拒绝支付抚养费。谢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亲子关系、判令沈某支付抚养费,并主张双方在同居期间共同经营产生的债务应由沈某承担一半。沈某辩称孩子非其亲生,且相关债务系谢某个人经营亏损,与其无关。本案核心争议在于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归属、抚养费标准以及同居期间债务性质的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审理。鉴于案情相对清晰且双方对基本事实无重大分歧,法院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原告谢某提交了出生医学证明、银行转账记录及购物发票作为物证和书证,证明亲子关系及抚养支出;被告沈某提交了亲子鉴定申请及债务流水明细,试图否定亲子关系及债务共担性质。法院组织双方进行了证据交换与质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谢某与被告沈某系父女关系;二、被告沈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2000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三、驳回原告谢某关于债务分担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父母不得拒绝履行抚养义务。同时,厘清了同居期间个人经营债务与共担债务的界限,强调债务承担需以共同意思表示或用于共同生活为前提,对规范非婚生子女权益保护及财产纠纷处理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