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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某诉朱某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案

案件事实

麻某与朱某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期间育有一子。后双方因感情破裂分居,麻某独自抚养孩子。期间,朱某存在多次家庭暴力行为,严重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麻某起诉要求确认亲子关系并主张抚养权,同时要求朱某支付抚养费。朱某否认亲子关系,并主张麻某存在过错,拒绝承担抚养义务。本案核心争议在于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承担,且涉及家庭暴力对子女成长环境的负面影响,需综合考量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采取书面审理方式。二审中,朱某对一审认定的亲子关系提出异议,申请进行亲子鉴定。麻某提交了报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及证人证言,证明朱某实施家庭暴力。朱某提交了亲子鉴定意见书,确认双方存在生物学亲子关系,但辩称暴力行为系麻某挑衅所致。法院结合鉴定意见、家暴证据及双方经济状况,对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数额进行审查。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二、改判非婚生子由麻某直接抚养,朱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三千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三、驳回朱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且在涉及家庭暴力的情形下,法院应优先保护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将施暴方不利于子女成长的因素纳入抚养权判定考量,体现了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