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申请执行黄某非婚生子女抚养案
案件事实
郭某与黄某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期间育有一子。双方分手后,孩子随黄某生活。郭某主张其曾将一笔资金存入以孩子名义开设的银行账户,作为抚养及教育专项储备,现要求黄某返还该笔款项用于孩子抚养。黄某否认收到该款项,并主张该账户资金系其个人收入。本案核心争议在于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的支付形式及特定财产归属,涉及非婚生子女权益保护与家庭财产混同的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异议之诉程序中审理。鉴于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家庭内部财务细节,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郭某提交了银行转账凭证及账户流水作为物证,试图证明资金流向;黄某则提交了账户日常消费记录及收入证明,反驳郭某的主张。双方围绕资金性质及用途进行了激烈质证,法院重点审查了转账备注及后续资金使用情况。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郭某的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生子女抚养费支付的举证责任分配。在缺乏明确书面约定的情况下,单方转账行为不必然认定为抚养费或专项储备,需结合资金用途及双方合意综合认定。裁判强调了保护未成年人隐私的同时,也警示当事人应通过书面协议明确财产安排,避免日后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