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江某某诉朱某某离婚纠纷案

江某某诉朱某某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江某某与被告朱某某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婚姻存续期间,朱某某多次对江某某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江某某诉请离婚,主张婚生子由其抚养,并要求朱某某承担夫妻共同债务中的大部分份额。朱某某辩称暴力情节轻微,同意离婚但主张共同抚养子女,并认为债务应由双方平均分担。双方对子女抚养权归属及债务承担比例存在重大争议,且江某某提供了报警记录及证人证言证明家暴事实。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审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采取书面审理方式,未开庭质证。原告江某某提交了医院诊断证明、报警回执及邻居证人证言,以证实被告实施家庭暴力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被告朱某某提交了银行流水,主张部分债务为个人债务。双方围绕家暴认定、子女最佳利益及债务性质进行了书面举证与辩论。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江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二、婚生子由原告江某某抚养,被告朱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三、夫妻共同债务中,由朱某某承担主要偿还责任,江某某承担次要责任;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存在家庭暴力情形下,法院在判定子女抚养权归属时,应优先考虑无过错方及子女身心健康,体现对家暴受害者的司法保护。同时,合理划分债务承担比例,彰显了公平原则与过错责任在家事审判中的具体应用。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