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某诉马某某抚养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
孙某某与马某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马小某。双方于2021年协议离婚,约定孩子由马某某抚养,孙某某享有探望权。离婚后,马某某长期阻挠孙某某行使探望权,且因工作变动频繁更换居住地,导致孩子生活学习环境不稳定。孙某某认为马某某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遂于2023年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诉讼期间,孙某某申请对马某某的抚养能力及孩子的意愿进行鉴定。马某某辩称其经济条件优越,且孩子已适应当前生活,反对变更。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变更抚养权是否符合“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再审/申诉程序进行书面审理。法院未开庭质证,仅通过审查卷宗材料作出裁定。原告孙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阻挠探望的录音证据及申请司法鉴定的申请书;被告马某某提交了收入证明及孩子日常生活的照片。法院重点审查了鉴定意见中关于孩子意愿及双方抚养条件的对比分析,确认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程序上需对新的证据材料进行复核。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鉴于原告在再审审查阶段申请撤回起诉,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裁定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尊重。在再审或申诉审查阶段,原告自愿撤诉,法院依法裁定准许,既节约了司法资源,也体现了家事审判中柔性司法的理念。同时,提示当事人在行使探望权受阻时,应通过合法途径固定证据,理性解决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