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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申请执行蒋某非婚生子女抚养案

案件事实

于某与蒋某曾存在非婚同居关系,期间蒋某生育一女。双方分手后,蒋某拒绝履行抚养义务,于某独自承担孩子生活及教育费用。因蒋某长期失联且拒不支付抚养费,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亲子关系并判令蒋某支付拖欠的抚养费及后续抚养费用。本案核心争议在于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认定及抚养费的具体数额与支付方式。鉴于双方此前无书面协议,且蒋某对亲子关系存在异议,案件事实主要依赖于出生医学证明、日常抚养支出凭证及沟通记录等证据链来构建。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阶段进行书面审理。法院未开展开庭调查,而是通过审查卷宗材料进行裁决。于某提交了书证,包括出生医学证明、银行转账记录以证明其独自抚养的事实及蒋某未支付费用的情况,以及双方微信聊天记录中蒋某承认亲子关系的片段。法院重点审查了上述书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确认了非婚生子女的身份事实及蒋某未履行法定抚养义务的情形。

判决结果

裁定准许原告于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非婚生子女权益保护的重视,同时也展示了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行使处分权、申请撤诉的法律后果。对于类似家事案件,强调了证据保全的重要性及诉讼策略选择的灵活性。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