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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申请执行王某某非婚生子女抚养案

案件事实

陈某某与王某某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期间生育一子。双方分手后,王某某将孩子交由祖父母照顾,并擅自转移名下多处房产及银行存款,导致陈某某难以获取抚养费。陈某某持此前生效的调解书,以王某某拒不履行抚养义务且存在恶意隐匿、转移财产行为为由,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核心争议在于非婚生子女抚养权的实际履行及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查明,涉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隐匿问题,执行难度较大。

审理过程

本案处于执行阶段,由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执行法官组织双方进行执行和解。陈某某提交了王某某名下银行账户流水、不动产登记查询记录等书证,证明其存在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王某某对部分资产转移事实予以认可,但辩称已另行安排子女生活。法院重点审查了书证真实性及财产流向,确认王某某存在规避执行行为,并据此推动双方达成新的履行方案。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王某某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拖欠的抚养费及后续每月固定抚养费;确认王某某名下部分已转移资产归陈某某所有以抵偿债务;王某某配合办理子女户口迁移手续,陈某某同意变更直接抚养权归属,由陈某某直接抚养子女,王某某享有探望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且对恶意隐匿、转移财产以逃避抚养义务的行为予以严厉规制。通过执行阶段的调解,既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又高效解决了财产执行难题,体现了司法对弱势群体权益的实质保护。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