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申请执行马某抚养费纠纷案
案件事实
林某与马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离婚时约定马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后马某以收入下降为由申请减免,林某认为马某实际收入未减且子女教育医疗支出显著增加,遂申请强制执行并主张调整抚养费。本案特殊情节在于马某存在隐匿部分经营收入的行为,且子女近期因患病产生大额医疗支出,导致原定抚养费标准难以维持子女基本生活需求,引发抚养费计算与调整的争议。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阶段进行书面审理。林某提交马某银行流水截图、子女医院诊断证明及费用单据等视听资料与书证,证明马某收入状况及子女实际支出。马某对证据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反证。法院经审查证据链条,确认马某收入未实质性下降且子女支出增加的事实,组织双方就抚养费调整事宜进行调解。
判决结果
双方调解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林某与马某自愿达成调解协议:马某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每月抚养费由2000元调整为3500元,直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马某需一次性支付此前拖欠的抚养费共计1.5万元;双方确认无其他争议。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执行阶段,当子女实际需求增加或支付方收入状况变化时,法院可依据新证据对抚养费标准进行动态调整。同时,通过书面审理与调解相结合的方式,高效解决了涉未成年子女权益保护中的抚养费纠纷,体现了司法对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的贯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