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某诉曾某某探望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何某某与被告曾某某原系夫妻,曾某某系现役军人。双方离婚时约定婚生子由曾某某抚养,何某某享有探望权。离婚后,曾某某以何某某工作繁忙、探望影响孩子学业为由,长期阻挠何某某行使探望权,甚至变更居住地以躲避探望。何某某多次协商无果,遂诉至法院。本案涉及涉军人婚姻的特殊背景,且因曾某某刻意隐匿行踪,导致探望权执行陷入僵局,引发双方对子女抚养及探望方式的激烈争议。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因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军人家庭内部矛盾,依法采取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何某某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及定位轨迹等电子数据,证明被告存在恶意阻挠探望的行为。被告曾某某辩称原告探望不利于孩子成长,但未提供充分反证。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重点审查了电子证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并考虑到涉军婚姻的特殊性,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协议约定:被告曾某某应于每月第二、第四个周末上午九时至下午五时,将孩子送至指定地点由原告探望;寒暑假期间,原告可连续探望孩子七天。若被告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原告可申请强制执行。双方确认上述协议内容,法院据此制作民事调解书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探望权)、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财产分割)、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家务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调解)、第一百七十条(二审裁判,若涉及上诉)、第二百三十六条(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了涉军婚姻中探望权的保障机制,强调电子数据在证明“探望权受阻”中的关键作用。法院通过调解方式平衡军人职责与父母权利,既维护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又体现了司法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与人文关怀,为类似案件提供了可操作的调解范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