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诉李某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吴某与被告李某虽未登记结婚,但于2018年共同生活并育有一子。2021年双方分手,孩子由李某实际抚养。吴某主张李某系现役军人,依据《民法典》关于军人婚姻保护之规定,认为李某单方面变更抚养关系或拒绝配合探视存在过错,遂起诉要求确认抚养权归己并分割相关家庭财产。李某辩称双方无合法婚姻关系,不存在军人婚姻保护适用的前提,且吴某长期未尽抚养义务。双方就非婚生子女抚养权归属及同居期间财产析产产生激烈争议,吴某遂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主要为双方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电子数据,且双方对基本事实无重大争议,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二审中,吴某提交了证明李某为现役军人的证件复印件及电子数据证据,李某未提交新证据。法院重点审查了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及关联性,以及军人婚姻保护条款在非婚生情形下的适用边界。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认为,原告吴某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裁定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中,即便涉及现役军人,若原告主动撤诉,法院应尊重当事人处分权。同时提示,非婚生子女权益保护与军人婚姻保护条款的适用需严格区分法律关系基础,电子数据作为关键证据需注重形式合法性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