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某诉沈某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彭某与被告沈某曾保持同居关系,期间生育一子沈小某。双方分手后,沈小某由彭某实际抚养。因沈某长期未支付抚养费且拒绝履行探望义务,彭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沈某按月支付抚养费并确认探望权行使方式。本案核心争议在于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标准,涉及非婚生子女合法权益保护及父母双方责任分担问题。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人隐私,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双方围绕电子数据展开举证质证,原告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及医疗支出凭证,证明被告未尽抚养义务及实际抚养成本;被告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反证。法院结合全案证据,对抚养关系及费用承担进行了综合认定。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告沈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原告彭某之子沈小某抚养费人民币三千元,直至其十八周岁止;二、被告沈某享有对沈小某的探望权,具体方式为每月第二周周六上午九时至下午五时,原告彭某应予配合;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九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强调了父母对非婚生子女的法定抚养义务。通过规范探望权行使方式,平衡了子女权益与父母权利,为处理类似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提供了裁判参考,体现了司法对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的坚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