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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曹某某非婚生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曹某某曾保持同居关系,期间王某某怀孕并生育一子。孩子出生后,双方因抚养权及抚养费问题产生分歧,未能达成一致。王某某以非婚生子女法定代理人身份起诉,要求确认抚养权归其所有,并由曹某某支付抚养费。鉴于孩子尚处于哺乳期,且涉及非婚生子女权益保护及同居期间财产混同争议,案件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与隐私敏感性。双方对亲子关系无异议,主要争议焦点在于抚养权归属及共同生活期间购置房产的分割方案。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因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家庭内部纠纷,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程序上,法院先行组织诉前调解,但因分歧较大未成功,转入正式审判程序。原告提交了出生医学证明、户籍登记信息及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用以证明亲子关系及被告曾承诺承担抚养义务的事实;被告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就财产分割部分提出抗辩。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非婚生子由原告王某某直接抚养;二、被告曹某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三千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三、分割双方同居期间共同购置的房产,原告获得房屋所有权,需向被告支付相应折价补偿款。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并在哺乳期子女抚养权归属上体现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同时,规范了同居期间财产分割的证据认定标准,对保护非婚生子女合法权益及厘清同居财产关系具有典型示范意义。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