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某与高某探望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陆某与被告高某离婚后,约定高某享有对婚生女的探望权。因婚生女尚处哺乳期,高某多次尝试探望均遭陆某以孩子健康为由拒绝,双方矛盾激化。陆某主张高某无固定住所且情绪不稳定,不利于婴儿成长,故持续阻挠探望。高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探望权行使方式。本案特殊情节在于子女处于哺乳期,法院需平衡母亲哺乳需求与父亲探望权利,争议焦点集中于探望时间、地点及方式的具体安排,以保障未成年人最大利益。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案情简单且涉及隐私,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原告陆某提交了医院出具的婴儿健康证明及居住证明,主张被告不具备探望条件;被告高某提交了收入证明及无犯罪记录证明,证明其具备抚养及探望能力。审理过程中,法院重点审查了双方提交的物证及书面材料,并进行了诉前调解,但双方对探望细节分歧较大,调解未果。
判决结果
原告陆某在庭审前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陆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哺乳期子女探望权的审慎处理。虽然原告撤诉,但法院在书面审理中明确了哺乳期子女权益优先原则,提示父母应通过协商或诉讼明确探望细节,避免以子女健康为借口恶意阻挠探望,维护亲子关系的正常维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