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吴某诉麻某探望权纠纷案

吴某诉麻某探望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

吴某与麻某系夫妻,麻某为现役军人。双方因感情不和诉至法院离婚,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婚生子由麻某抚养。吴某享有探望权,但麻某以涉军家庭隐私及孩子不适应为由,长期阻挠吴某行使探望权,甚至拒绝提供孩子行踪。吴某多次协商无果,遂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吴某提交了一段偷拍视频,显示麻某将孩子带至异地生活,以此证明其恶意阻挠。因案件涉及军人婚姻及未成年人隐私,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审查。鉴于案件涉及军人婚姻敏感性及未成年人隐私,法院依法采取不公开开庭审理方式。庭审中,双方围绕探望权的具体执行方式展开辩论。吴某提交了视听资料作为主要证据,主张麻某存在转移孩子、恶意阻挠探望的行为;麻某则辩称该视频来源非法,且孩子因心理原因确实无法接受探望。法院重点审查了证据的合法性及对未成年人身心影响的评估报告。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协议约定:麻某应于每月第二周的周六上午9时至下午5时,在双方约定的社区公共活动中心配合吴某探望孩子;如遇孩子生病或学校考试等特殊情况,探望时间顺延;吴某不得强行带走孩子,麻某不得无故阻挠。双方确认该调解协议内容,法院据此制作民事调解书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探望权)、第一千零八十一条(军人配偶离婚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调解)、第一百七十五条(二审/再审程序相关规定)。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与探望权执行的平衡。在不公开审理保护隐私的前提下,通过调解细化探望细节,既保障了非军人一方的探望权益,又兼顾了军人家庭的稳定性及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为涉军家事案件的柔性执行提供了示范。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