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某某与董某某抚养费纠纷案
案件事实
沈某某(原告)与董某某(被告)系涉外婚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离婚后,约定董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后因董某某移居海外,收入结构发生重大变化,且孩子就读国际学校费用激增,沈某某认为原定标准已无法保障孩子基本生活与教育需求,遂诉至法院要求将抚养费调整为每月8000元。董某某辩称其海外收入虽高但扣除高额税费及赡养义务后实际可支配有限,且孩子部分费用由祖父母承担,不同意大幅调增。双方对抚养费计算基数及孩子实际支出凭证存在较大争议。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二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涉外因素,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沈某某提交了孩子就读国际学校的学费单、生活消费记录及当地物价指数证明;董某某则提交了海外收入纳税证明、银行流水及公证认证的赡养亲属协议。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展开质证,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董某某海外收入的可支配部分及孩子实际合理支出进行了初步评估与鉴定。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二、被告董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向原告沈某某支付子女抚养费人民币5000元,直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三、驳回原告沈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外离婚案件中抚养费调整的裁判标准,即在考虑支付方海外收入实际可支配能力及子女实际合理需求的基础上,平衡双方利益。法院通过不公开审理保护未成年人隐私,体现了家事审判中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为类似涉外抚养费纠纷提供了参考范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