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诉郭某抚养费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刘某与被告郭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虽未正式离婚,但长期分居,孩子实际由刘某独自抚养。刘某主张郭某长期未履行抚养义务,且因物价上涨及孩子教育支出增加,请求法院判令郭某按月支付抚养费并调整标准。郭某辩称其收入不稳定,无力承担高额费用,且双方存在其他经济纠纷未结清。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拒不履行抚养义务时,另一方请求支付抚养费的合理性及具体数额的确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书面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提交了银行流水、微信聊天记录及孩子学费单据等电子数据,证明其独自承担抚养费用及被告未支付事实。被告郭某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交相反证据。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重点围绕抚养费计算标准及支付方式进行协商,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一致。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郭某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每月15日前向原告刘某支付子女抚养费人民币3000元,直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止;此前拖欠的抚养费一次性支付人民币12000元;双方确认上述款项支付完毕后,就子女抚养问题再无其他争议。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不因分居而免除。通过调解方式解决家事纠纷,既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又缓和了家庭矛盾,体现了司法温情与效率的统一,为类似分居期间抚养费纠纷提供了参考范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