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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诉李某非婚生子女抚养及债务承担案

案件事实

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虽未登记结婚,但于2018年共同生活并育有一子。双方分手后,孩子由王某实际抚养。王某诉请确认抚养权归己,并要求李某承担抚养费。审理中查明,李某在双方关系存续期间,通过多次大额转账至其亲属账户的方式,恶意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导致可供分割的财产大幅减少。李某辩称债务系王某个人举债,拒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核心争议在于非婚生子女抚养权归属、抚养费标准以及李某隐匿财产行为对债务承担及财产分割的影响。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一审书面审理。庭审中,原告王某提交了银行流水明细及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证明李某存在恶意转移财产及拒不支付抚养费的事实。被告李某虽未出庭,但提交了书面答辩状,否认债务真实性。法院重点审查了视听资料中李某承认转移资金的片段,并结合银行流水形成证据链,认定其存在隐匿财产行为。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非婚生子由原告王某抚养,被告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三千元;二、被告李某需承担双方共同债务的百分之六十,原告王某承担百分之四十;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并确立了在离婚纠纷中,一方恶意隐匿、转移财产时,在债务承担及财产分割上应予以少分或不分的原则,体现了法律对诚信原则的维护及对弱势方权益的保护。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