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某申请执行何某某抚养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
赵某某与何某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离婚诉讼中,法院判决孩子由何某某抚养,赵某某享有探望权。然而,何某某长期存在家庭暴力行为,且近期因情绪失控多次对孩子实施体罚,严重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赵某某认为何某某不再适宜直接抚养子女,遂向法院申请变更抚养权。何某某辩称自己已改正错误,且孩子与其感情深厚,反对变更。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在存在家庭暴力特殊情节下,原抚养方是否仍具备抚养能力,以及变更抚养权是否符合子女最大利益原则。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局立案审查后移送审判庭审理,采用公开开庭方式。赵某某提交了报警记录、医院伤情鉴定及邻居证人证言,证明何某某实施家暴及对孩子造成心理阴影。何某某提交社区调解记录及孩子日常起居照片,主张自己已悔过并具备良好抚养条件。双方围绕家暴事实的持续性及其对子女成长的影响展开激烈质证,法院重点审查了证据链的完整性及对孩子权益的实际损害程度。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变更婚生子由赵某某直接抚养;二、何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2000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三、驳回何某某要求恢复直接抚养权的反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涉及家庭暴力的抚养权纠纷中,法院应严格贯彻“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即便原判决已生效,若抚养方存在家暴等严重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法院应果断变更抚养权,以司法强制力阻断暴力环境,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与身心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