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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诉赵某某抚养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赵某某婚后育有一子赵小某(5岁)。婚姻存续期间,赵某某长期存在家庭暴力及婚外情行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杨某某遂起诉离婚并主张抚养权。鉴于赵某某的过错行为及不良生活习惯,杨某某认为其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本案特殊情节在于赵某某曾试图通过转移财产逃避责任,且双方对子女抚养权归属存在激烈争议,核心焦点在于如何认定过错方对子女成长的不利影响及财产分割中的照顾无过错方原则。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因涉及未成年子女隐私及家庭暴力细节,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杨某某提交了报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聊天记录及心理咨询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证明赵某某存在家暴及不适合抚养的情形;赵某某则提交收入证明,主张其经济条件更优。双方围绕证据真实性及证明力展开质证,法院重点审查了鉴定意见中关于父母抚养能力评估的部分。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二、婚生子赵小某由原告杨某某抚养,被告赵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三千元;三、被告赵某某向原告杨某某支付过错损害赔偿金人民币五万元;四、夫妻共同财产中,位于某小区的房产归原告所有,原告补偿被告折价款。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离婚诉讼中,一方存在家暴等重大过错时,法院在判定抚养权归属及财产分割时应体现对无过错方及未成年子女权益的倾斜保护。鉴定意见作为专业辅助证据,在评估父母抚养能力方面具有重要参考价值,为类似涉家暴案件的裁判提供了实务指引。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