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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诉曹某某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曹某某原系恋人关系,期间未办理结婚登记。2018年,双方非婚生育一子曹小某。后双方感情破裂,曹某某长期在外地工作,极少履行抚养义务,孩子主要由王某某独自照顾。2023年,王某某以曹某某未尽抚养义务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亲子关系并主张抚养费。审理中查明,曹某某系现役军人,其配偶对曹某某与王某某的非婚生子身份存在异议,引发家庭矛盾。本案核心争议在于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数额,同时涉及涉军婚姻的特殊保护政策对子女抚养判决的影响。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王某某提交了出生医学证明、日常抚养支出票据及社区居住证明,申请法院调取被告银行流水以证明其收入水平。被告曹某某提交了军人身份证明及配偶出具的谅解书,辩称因服役繁忙无法亲自照顾,但同意支付基础抚养费。双方围绕证据形式中的证人证言(邻居及亲属)进行质证,法院重点审查了非婚生子女权益保障与军人婚姻稳定之间的平衡。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曹某某非婚生子曹小某由原告王某某抚养;二、被告曹某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三千元,直至曹小某年满十八周岁;三、驳回原告王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不因父母婚姻状况而减损。在涉军背景下,法院在保障军人婚姻稳定的同时,优先保护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体现了司法对弱势群体的人文关怀与法律适用的精准平衡。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