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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某申请执行曹某某非婚生子女抚养案

案件事实

韩某某与曹某某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期间育有一子。双方分手后,韩某某独自抚养孩子,曹某某长期未支付抚养费。韩某某曾起诉要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支付抚养费,但在诉讼过程中,曹某某被查出通过虚假债务转移隐匿财产,意图逃避抚养义务。鉴于曹某某恶意转移财产的情节严重,且双方对抚养权及费用存在巨大分歧,韩某某在法院释明后,认为继续诉讼成本过高且执行风险大,遂申请撤回起诉。本案核心争议在于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责任认定及一方恶意隐匿财产对抚养义务履行的影响。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局受理。鉴于案件处于执行阶段且涉及前案撤诉后的后续处理,法院采取书面审理方式。韩某某提交了曹某某转移财产的银行流水记录及证人证言,证明曹某某存在恶意规避执行的行为。法院重点审查了证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以及原告撤诉申请的合法性,未进行开庭质证。

判决结果

本院裁定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百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非婚生子女权益的保护,同时明确了当事人在执行阶段或诉讼中处分自身权利的自由。对于恶意转移财产逃避抚养义务的行为,法院虽准许撤诉,但保留了后续追究法律责任的空间,警示当事人应诚信履行法定义务。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