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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申请执行蒋某非婚生子女抚养案

案件事实

于某与蒋某曾存在非婚同居关系,期间蒋某生育一女。双方分手后,于某主张蒋某在共同生活期间存在重大过错,并隐匿、转移共同财产,遂诉请法院判令蒋某支付过错损害赔偿金,并确认子女抚养权归属。案件核心争议在于蒋某是否存在法定过错及财产转移行为。于某认为蒋某将大额存款转入亲属账户以逃避责任,要求对此进行赔偿并调整抚养安排。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因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家庭内部财务细节,依法采取不公开开庭方式。于某提交了银行流水明细及第三方鉴定机构出具的资金流向鉴定意见,主张蒋某存在恶意转移财产行为。蒋某对鉴定意见的真实性及关联性提出异议,辩称资金往来系正常家庭支出及亲属间借贷,并提交相应聊天记录及收据作为反证。双方围绕证据形式及证明力展开激烈质证。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但在涉及过错损害赔偿及财产隐匿认定时,需严格遵循证据规则。法院对鉴定意见的审慎采信及不公开审理体现了对未成年人隐私保护及家事案件特殊性的尊重,为类似复杂家事纠纷的审理提供了参考。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