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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与马某某抚养费纠纷案

案件事实

高某某与马某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离婚时约定孩子由马某某抚养,高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后因高某某失业且收入大幅降低,无力按原约定支付,遂诉至法院请求减免抚养费。马某某则主张孩子教育、医疗支出增加,要求提高抚养费。本案特殊情节在于高某某虽失业但拥有多处房产,其主张的“无收入”与资产状况存在争议,核心争议领域聚焦于抚养费计算标准及调整依据。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经二审程序审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双方对基本证据无实质异议,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高某某提交了银行流水、失业证明及电子数据形式的房产登记信息查询记录,试图证明其支付能力受限;马某某提交了子女学费、医疗费票据及电子支付记录,证明实际支出增加。双方围绕电子数据真实性及抚养费调整合理性展开辩论。

判决结果

在二审审理期间,高某某因认识到自身资产状况足以覆盖抚养费,且双方就抚养费金额达成新的口头一致,高某某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高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损害子女合法权益,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裁定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家事审判中尊重当事人处分权的原则。在抚养费纠纷中,若原告在诉讼过程中主动撤诉,且该行为不损害未成年人利益,法院应依法准许。同时,提示当事人应如实申报财产状况,电子数据作为关键证据需确保真实性与完整性。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